近日,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、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发布《广州市黄埔区、广州开发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”),便于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。
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”由10条政府规范组成,注重产业的尽快投产并壮大发展。针对企业投产和发展,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”作出巨额奖励约定。
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“将高世代OLED(有机发光二极管)、AMOLED(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)、Mini/Micro-LED(微发光二极管)、QLED(电致发光量子点)、印刷显示、激光显示、3D(三维)显示、全息显示、电子纸柔性显示、石墨烯显示等产业定义为新型显示。
此外,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“明确了本次予以重点扶持的新型显示龙头企业条件,具体包括:
工商注册地、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、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(以下简称本区)范围内,有健全的财务制度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实行独立核算,承诺10年内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、不减少注册资本、不变更统计关系的企业;投资密度不低于6000美元/平方米;2018年7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主营业务为新型显示的企业(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);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;累计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不低于200亿元。
在投产奖励方面,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“明确在企业投试产当年给予一次性8亿元的奖励。
在经济发展奖励方面,当年工业产值首次达到60亿元以上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6亿元。企业在达到条件的当年即可申请该项奖励。
在产值爬坡奖励方面,当年工业产值首次达到60亿元以上的,从次年起工业产值实现正增长并达到120亿元以上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6亿元。企业在达到条件的当年即可申请该项奖励。
由于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”奖励额度较大,为防止奖励金被不当领取和使用,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”亦作出防备条款。
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”明确,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,企业获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,奖励金应当用于企业生产制造成本支出等方面。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,一经发现,广州市黄埔区、广州开发区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,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,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奖励资金的申请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禁止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、挪用、套用、冒领奖励资金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,依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2011修订)第十四条处罚。”
值得注意的是,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”,已在2019年12月13日起印发实施,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。
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”由10条政府规范组成,注重产业的尽快投产并壮大发展。针对企业投产和发展,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”作出巨额奖励约定。
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“将高世代OLED(有机发光二极管)、AMOLED(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)、Mini/Micro-LED(微发光二极管)、QLED(电致发光量子点)、印刷显示、激光显示、3D(三维)显示、全息显示、电子纸柔性显示、石墨烯显示等产业定义为新型显示。
此外,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“明确了本次予以重点扶持的新型显示龙头企业条件,具体包括:
工商注册地、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、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(以下简称本区)范围内,有健全的财务制度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实行独立核算,承诺10年内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、不减少注册资本、不变更统计关系的企业;投资密度不低于6000美元/平方米;2018年7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主营业务为新型显示的企业(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);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;累计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不低于200亿元。
在投产奖励方面,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“明确在企业投试产当年给予一次性8亿元的奖励。
在经济发展奖励方面,当年工业产值首次达到60亿元以上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6亿元。企业在达到条件的当年即可申请该项奖励。
在产值爬坡奖励方面,当年工业产值首次达到60亿元以上的,从次年起工业产值实现正增长并达到120亿元以上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6亿元。企业在达到条件的当年即可申请该项奖励。
由于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”奖励额度较大,为防止奖励金被不当领取和使用,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”亦作出防备条款。
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”明确,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,企业获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,奖励金应当用于企业生产制造成本支出等方面。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,一经发现,广州市黄埔区、广州开发区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,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,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奖励资金的申请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禁止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、挪用、套用、冒领奖励资金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,依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2011修订)第十四条处罚。”
值得注意的是,“新型显示产业10条”,已在2019年12月13日起印发实施,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。